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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为环境保护注入强大动力

2014-10-29中国环境报刘晓星 姚伊乐0

“依法治国”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出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怎样的指导意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环境法治如何才能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如何在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和公众间建立环境法治的价值理念和信仰?小编带您看看众多专家眼中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引领下,把各种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活动关进制度笼子里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夏光:为什么环保工作很早就重视法治建设呢?夏光说:“首先是因为环境质量是公共物品,容易遭到过度使用而出现公地悲剧,必须用强制性的规则划清开发和保护的边界,使之得到可持续利用。二是因为环保工作起步晚,权威低,无产业,只有依靠法律才能树起权威。三是当时环保工作缺乏经验,主要向国外取经,发现先进国家都是依靠法治来治理环境的。”

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过去这些年来有两大势头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得很快:一是领导者个人的决策指挥权力很大,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人仅凭个人意愿就拆除古迹、毁掉良田、牺牲环境,造成自然资产的巨大浪费。二是各种大小资本的开拓能量很大,超越法律法规边界使用环境容量和生态资源,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触目惊心。

在夏光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约束权力和节制资本,把各种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活动都关进包括环保法律法规在内的制度笼子里,特别是明确规定要把领导干部干预法治的情况记录下来追责,这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都具有强大的杠杆撬动作用。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王毅:法律是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依靠法律规范行为、节约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目前我国正在进入改革的深水区、矛盾多发期,利益诉求多元化。在环境保护方面更是如此,既有企业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也有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矛盾,而化解矛盾,减少风险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构建一个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所副所长常纪文介绍:“开门立法和改变立法模式是保障环境立法科学和民主的前提。”环境立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主要是因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立法只有充分尊重民意,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遵守。一方面就是环境立法要充分听取老百姓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另一方面立法模式也要有创新之处。为了防止立法被利益部门绑架,提出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常纪文认为,在环境立法方面,下一步应当细化所有环保法律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职责清晰的结构体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处在较为初级的层次。环保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不仅需要每个人关注自己周边的环境,更要通过个体的行动和付出为公众谋福利。王毅建议,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规范,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当绿色消费、低碳出行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时尚,那样环境意识才有可能从口头变为行动,从被动走向自觉。

落实好新修订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是今后环境保护法治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为我国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一步。

新修订的《环保法》不仅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权利与义务,调整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提出和完善了生态补偿、排污许可证、联防联控、公众参与、按日处罚等制度,对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引领规范作用。

正如王毅所言,落实好新修订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才是我们今后环境保护法治实践中面临的真正挑战。并且,当务之急是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各项制度。

减少行政权力的司法干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权力过度干预司法的先例,“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质问时常可闻。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业内专家指出,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的机构设置和制度框架,一方面打破司法机构的“地方性依附”,另一方面则使目前正在推进的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公益诉讼增添了可操作性,很有可能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我们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不尽人意。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因不作为成为环境诉讼对象的时候,一般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难以与之相抗衡。

山东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教授马志忠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处在一个探索阶段。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不仅是强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般性规定,而且是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专门性规定,相信在四中全会之后很快会形成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对象、公益诉讼范围、公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我们相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将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姚伊乐)

(责任编辑: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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