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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次立法“强推”CSR

2015-08-10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陈静雅0

全球社会影响力资本市场在过去两年中迅猛发展,全球影响力投资联盟(GIIN)与摩根大通对全球125家主要投资机构的调查显示,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额度在2014年相较前年增长了19%,这还不包括新兴发展中国家正在涌现的投资机构。尽管如此,绝大多数从业者指出该市场面临的两大难题仍然是缺少投资项目和资本不足。过去十年,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涉足影响力投资,但有计划投资社会创新项目的传统企业尚屈指可数。如果能调动企业资源和流动资本,社会影响力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波增长。印度政府近期出台的新《公司法》可能为这一新途径打开了一扇大门。

全球首次立法“强推”CSR

2014年4月1日,印度新《公司法》(2013)正式生效。与1956年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引入37个新定义,10个新概念和近400条新规定,增加了一人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代公司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印度商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第135条规定,在任一财年资本净值达到50亿卢比(约8300万美元)及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卢比(约1.6亿美元)及以上者,或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在5000万印度卢比(约83万美元)以上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下成立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CSR Committee),并将前三年平均利润的至少2%用于企业社会责任支出。如支出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在董事会报告中做出解释。

2014年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是营业地在印度的公司,包括以任何形式在印度开展任何业务的外国公司,只要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之一者,均应当履行“百分之二”准则。对于营业地,规则采用了极为宽泛的界定方法,无论该公司是自己在印度经营,还是通过代理在印度境内经营,无论公司在印度设立了实体进行经营,还是通过电子网络从事虚拟经营,均被视为营业地位于印度境内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135条的前世今生

2009年12月,印度政府公司事务部发布了《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自愿准则》,旨在帮助企业指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2010年4月,印度联邦政府直属智库机构印度公司事务研究所发布了一份最新的《印度企业社会、环境和经济责任自愿准则》,在2009年的自愿准则基础上做了补充和完善。这是第一份由印度政府颁布的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指导准则,也可以视作新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吹风性文件。笔者采访了该准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印度新公司法第135条法案的撰写者和推动者,印度公司事务研究所所长兼首席执行官巴斯卡•查特基博士(Bhaskar Chatterjee)。

查特基博士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专家,曾于上世纪70年代在奥里萨邦任政府职位,亲身目睹了被边缘化的广大贫困群体生存状态,促使他开始思考印度作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之一应当如何解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2008至2009年他任印度政府最高智库计划委员会(Planning Commission)的八位委员之一。“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目的”,他强调,“是为了将私营部门的高效性引入到公共部门中去,人类发展的大多数创新都起源于私营部门,商业社会的创造性、可靠性和结果导向的运营方针都对解决社会问题大有裨益。”2010年他先在印度重工和公共企业部所属的印度国有企业强制性试行CSR准则,提取利润的比例从0.5%-4%不等。

第135条法案自诞生之日起就遭到内阁和企业界强烈反弹,计划委员会副主席蒙塔克•辛格•阿赫卢瓦利亚(Montek Singh Ahluwalia)认为强制化企业社会责任将会导致“税收私有化”,而另一位委员阿伦•迈拉(Arun Maira)亦公开表示,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无异于让某人向寺庙施舍一笔钱以祈求宽恕罪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强制化的代价正是让企业失去社会责任心。他们有可能通过降薪、非透明管理转移成本,最终有可能在财政上采取违规行为,或是引发政府官员的体制性腐败。经过数次听证和辩论,法案终究以“披露或解释责任”作为“强制义务”的柔化解释得到了跨党派的广泛支持,通过了人民院(下院)投票。

动力在于避免“点名批评”

当其他国家还在为企业捐赠提供税收减免,印度却对企业社会责任采取强硬划线的态度,涵盖16000家企业、涉及支出金额达28000亿卢比(440亿美元)。“这并不是强制执行”,查特基博士反复强调,“披露或解释更像是一种点评批评(name and shame)。企业将公开披露没有运用净利润的2%来执行社会项目是何原因,而它的董事会成员、股东和顾客都会有压力”。“披露或解释”责任即,如果公司此项开支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董事会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如果公司的社会责任开支不足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出充分的解释,公司及其董事如果不履行报告义务,即使公司已经事实上开展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公司和董事也会受到处罚:公司应当缴纳罚金,罚金金额5万至250万卢比。董事将被处以最高达三年监禁,还可能并处罚金,罚金金额5万至50万卢比。

查特基博士深信新公司法将会颠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写支票认捐”的模式,并在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印度的大中型企业不再仅仅对股东负责,同时也要对利益相关方负责,社会就是其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我们希望邀请所有有余力的企业参与印度的社会发展”,他强调,“为自身员工提供的服务不能算作CSR, 这是人力资源支出项;自身员工出去当社工志愿者更不能算。只有当一笔费用通过董事会批准后,企业才会充分重视战略性CSR。”对CSR的绩效考核对企业来说是全新的挑战,印度公司事务研究所联合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与审计准则,以期在企业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体现CSR费用项,便于会计与审计事务所掌握以“社会效益”为中心的新型测量方式。

是负担更是双赢

尽管百分之二准则的宏观执行情况要看2015-2016财年的总结报告,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运作或投资。例如SustainEarth Energy Solutions是一家为乡村地区提供廉价生物能源的社会企业,得到了印度金融机构Mahindra & Mahindra 230万卢比的影响力投资,同时也得到了这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销售网络;印度管理学院(IIMA)下属的创新孵化器副总裁J Salim Vali称,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希望通过他们寻找到合适的社会投资项目,不仅仅是为了完成百分之二的任务,更希望通过社会影响力投资找到解决自身社区问题的创新性解决之道。

安永印度的执行董事帕罗•索尼(Parul Soni)评论道,“许多公司都在自身业务领域开始开展战略性CSR项目,或者进行社会影响力投资,并深度参与所投项目的运营,为其提供各类资源,这对印度的社会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反过来,社会企业的创新性解决方案也启发了企业自身业务的提升和转变。”

突破和挑战

印度新公司法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改变体现为“从开水房走进董事会议室”(from the backroom to boardroom),绝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隶属于市场或品牌部,对企业运营和发展来说无足轻重。如今,印度的大中型企业将在董事会层面考量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事业,而对这“百分之二”预算执行情况的公开披露也将迫使企业重新思考何为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天然是创新的生力军,当一个国家前百分之几的企业、数十万名经验丰富的公司董事都开始思考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必将在社会领域产生层出不穷的商业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另一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义务应当同企业应当承担的税法、劳动法以及环境法等既存法律义务划清界限,而此界限模糊不清,会造成企业重复性支出而负担过重。如何将“百分之二”准则撬动的资本转化为社会影响力,对于企业来说,最为便捷的方式是捐赠给基金会和社区项目,但谁来监督、测量这些项目对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最终产生的影响力和效果?如何避免碎片化慈善,如果企业仅把这百分之二花在自己的行业和社区,如何保证集合效应以及对社会的深刻转变?也许需要更复杂的跨三部门伙伴关系,才能真正达到印度政府想要见到的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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